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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冀劳社[2006]6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农民工工作开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要求,按照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工资支付档案。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网络。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存入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每年第四季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二) 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政策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严格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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