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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的意见

  (一)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按月(日)计酬;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按小时计酬。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月(日)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累计周、月工作时间由各供电企业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范围等因素核定。累计周、月工作时间超出核定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计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各供电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电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农村电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三)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各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1、依法将农村电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招用的农村电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积极将农村电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供电企业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4号)要求和各统筹地区的统一部署,为本企业招用的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实行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农村电工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和统筹地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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