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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的意见
(冀劳社办[2006]151号)


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邯郸、保定、邢台、沧州、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管理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电工是供电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直接从事农村供电生产和服务工作。加强和规范管理供电企业农村电工,对于维护农村电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电网可靠运行,提高农村用电优质服务水平,全面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招用的从事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和农村用电服务工作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
  三、规范劳动关系
  (一)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招用农村电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与农村电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分别采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全日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附件1)和《非全日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附件2)。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按有关规定到供电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二)各供电企业应根据农村电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科学合理地确定实行全日制工作制或非全日制工作制。对于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农村电工应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
  (三)招用的农村电工应符合《河北省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细则》(冀经贸调〔1999〕47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招用的农村电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四、农村电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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