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7、上半年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下半年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8、在机构改革中离岗待退和未定岗人员,无违纪违法的直接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9、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10、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闽委组[1998]通字04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核[1996]97号)规定掌握。

  (1)受党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标准掌握如下:

  ①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③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④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⑤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⑥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⑦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2)受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标准掌握如下: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即可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