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8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穗府[2006]47号)
为革除丧葬陋习,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殡葬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提倡文明办丧事,维护城市容貌,禁止在道路、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
二、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文明办丧事。对于到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办丧事的单位、个人和送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向其派发文明办丧事的宣传单。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行为的监管。对于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办丧事的单位、个人和送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和清除,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拒不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出租送殡车辆的单位,应事先要求承租人不得在车辆上向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送殡车辆出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交通、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