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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凡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后,被相关企业采用并制作播出的动漫原创脚本,按5,000元/万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10%的税负部分,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和动漫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强化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和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企业完善技术创新能力。对重要的软件和动漫产品开发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省立项的重大软件和动漫项目)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的相关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在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或配套补贴。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园区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由市科技局在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和资助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软件和动漫专业(学院),或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创办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加强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凡在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就业或在其它单位从事软件和动漫相关工作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年薪在12万元以上且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其所在的经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每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各税合计)分别在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40%和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对其它软件和动漫企业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对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工作的境外专业人士,符合市人事局、公安局《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穗人发[2004]51号)所规定条件的,可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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