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6]44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的发展,提高软件和动漫产业竞争力,争取用5到10年的时间使广州软件和动漫产业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件(包括网络游戏、数字内容和集成电路设计)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其认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若有调整或增减,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2007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1.5亿元资金(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安排5,000万元),设立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软件和动漫产业的投资,对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予以奖励,为吸引国内外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落户广州提供政策性补助,支持软件和动漫人才的引进、培训以及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投资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国内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广州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外资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认定和相应的奖励政策适用《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