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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折算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市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结合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成府发〔200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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