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略)
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区(市)县政府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