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