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