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6〕93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3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实施细则如下:
一、备案的原则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条例》和《办法》规定到各级安监部门进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