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能在协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八)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企业实际情况等,确定并落实其中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 担保额度与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十三条 对单个申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 担保责任与期限
第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只对人民币贷款本金按照与协作银行约定的比例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时,按照该约定的比例以担保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贷期限届满或协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年。
第七章 担保程序
第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可以互相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担保对象条件的申请企业,但须经双方独立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农业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
(一)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担保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农业局逐级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交市担保中心;
(二)市担保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三)申请企业凭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意向书》,向推荐的协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四)市担保中心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提供贷款的协作银行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