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严密的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办理贷款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担保手续;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所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规范的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五)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业贷款担保的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材料;
(七)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八)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承办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经费支出由担保资金存款利息和担保费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局、农业局、担保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商议担保资金的运作方针和发展计划,研究、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问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对农民致富带动作用较大的农业企业,重点为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申请提供农业贷款担保的农业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规定的特殊经营业务还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四)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五)资信程度良好,无逾期贷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