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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消〔2001〕112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现将市局制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工作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二月五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凡属下列违法行为,可向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1.制售假冒商标商品的;
  2.制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3.制售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伪造产地商品的;
  4.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
  5.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6.制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7.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8.制售无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的(简称“三无”商品);
  9.从事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地下窝点的;
  10.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二、凡属上列违法行为,可电话举报,也可来信或来访举报,举报者应向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表明身份,以便及时兑奖,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举报者保密,不得披露举报者身份。
  三、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举报线索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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