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5〕104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各分局委托工商所对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个体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将其自行生产(非规模生产)、自用有余的农副产品在本市集贸市场内销售的农民,须作为自产自销农民进行个体经营者备案。
(二)外地农民在本市承包土地,专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蔬菜、瓜果、水产、畜禽等农副产品的种植和养殖的,应视为农副产品种植、养殖专业户,不列为自产自销农民。外地农民专门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农副产品,再将农副产品运至集贸市场销售的,也不列为自产自销农民。
二、备案材料
(一)进入本市集贸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自产自销农民须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农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所属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
(二)进入本市集贸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自产自销农民应如实填写《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表》(附件1)。
三、备案管理
(一)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收取、核验《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表》及备案材料用以保存、归档、备查,并定期填写《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属地工商所,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工商所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的备案管理,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核对集贸市场内自产自销农民的备案及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凡不符合本市自产自销农民条件的其他个体经营者,均须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属地工商所管理。
附件:1.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