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执业证书每两年审验一次。
执业经纪人自经纪执业证书核发之月开始计算,在审验期届满后3个月内,由其所在经纪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审验。
第六条 (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执业经纪证书审验的经纪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
(二)经纪执业证书原件及执业经纪人信息卡;
(三)所在经纪组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可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第七条 (审核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收件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进行审验;
(二)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进行审验;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补全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审验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验以下内容:
(一)执业经纪人是否出现
《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执业经纪人就业的经纪组织的名称和地址是否与经纪执业证书上的记载相一致;
(三)执业经纪人是否按照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四)执业经纪人是否有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
(五)执业经纪人是否有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