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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9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4〕286号)


各分局:

  《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7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加强对执业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经纪执业证书审验是执业经纪人依法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执业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照《条例》规定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各类执业经纪人和各经纪组织。

  第四条 (审验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主管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文化、体育、产权、气象及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经纪企业的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

  各工商分局根据市工商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房地产、消费品、旧机动车、道路配载运输、技术、职业介绍、人才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工作。

  第五条 (审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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