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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执业经纪人姓名;

  (二)执业经纪人性别和出生年月;

  (三)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四)执业经纪人经纪业务范围;

  (五)执业经纪人所在经纪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 《经纪执业证书》中载明的经纪组织的名称发生变化(包括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的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经纪执业注册受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

  (二)《经纪执业证书》(原件)。

  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的经纪组织的,还应出示相应的聘用意向证明。

  第十二条 执业经纪人申请变更经纪业务范围的,应当另行申请执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与第七条相同。

  第十三条 执业经纪人自领取《经纪执业证书》之日起,每2年参加审验1次。执业经纪人以《经纪执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所在月份开始计算,第3年度的该月份参加审验。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经纪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具体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经纪组织或者企业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先办理有关执业人员的经纪执业注册手续,凭市场处(科)出具的经纪组织资格认定书办理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经纪执业注册,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办理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处负责指导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和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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