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4日)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1]219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注册申请书(样式)(略)
2.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样式)(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
(2001年4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经纪执业注册行为,根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执业注册,是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照
《条例》规定对本市执业经纪人进行登记注册并核发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亦称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第三条 市工商局依照
《条例》负责和指导本市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所属分局按照登记管理法规和有关委托登记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经纪组织进行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委托所属工商分局受理除产权、文化、体育以外属其登记管辖的经纪组织内的各类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所属工商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