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6〕246号)
各分局: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现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