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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
(1999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 沪工商档[1999]217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建立准确而又快捷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 市局和各区、县分局按照企业登记业务范围的划分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或营业期限、注册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从业人数、分支机构、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开业登记材料: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它开业登记材料。

  (三)企业变更登记材料: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日期。

  (五)监督管理材料: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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