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 (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 (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四)企业可以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相关档案。
第八条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要履行的手续)
个人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 (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需要履行的手续)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查阅对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出具的注明拟查阅企业名称的证明并出示查阅人的相关证件,供档案工作人员查验。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所在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二)律师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并出示本人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