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档〔2005〕325号)
各分局: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
档案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 (实施部门及职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 (查阅方式)
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
(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