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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真正实现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两个信息化系统数据的顺畅交换,确保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内相关基本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及时性,顺利实现与“金质工程”的对接。根据前一阶段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将下一阶段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对于特种设备动态监察管理系统中反映的超期设备要与检验机构逐台验证,已完成检验工作但检验信息未更新的,监察机构要进行及时更新。对于确属于超期未检的设备,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无证使用、超期未检现象,确保今冬明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 各监察机构要保证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实际数量与特种设备动态监察管理系统内数量对比一致。未进入特种设备动态监察管理系统的设备,要及时录入。
  3. 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协管员现场巡查对比工作,实现实际特种设备信息与特种设备动态监察管理系统数据库内信息保持一致,真正建设好实时动态监管信息网络。
  以上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要再认识,对具体工作要再推动,各区、县特种设备分管局长要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要全面保障、协调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建设,各区、县特种设备监察科(处)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认真组织完成特种设备监察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化建设工作将作为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2007年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 各类特种设备的最终检验结果(含检验合格、复检不合格)必须上传监察机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要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渠道传达相应监察机构。
  2. 检验系统的基础数据(含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必须从监察系统取得,如监察系统无基础数据,检验机构要及时通知监察机构进行补充完善。
  3. 检验机构要保证上传检验信息的正确和准确性,对于监察机构回退的数据要及时、准确处理,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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