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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5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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