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排查确定整顿关闭的煤矿。各产煤市、县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82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6〕59号)精神,对辖区内煤矿再次进行排查,确定整顿关闭名单,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关闭的矿井不局限于原已上报的矿井,凡属国家规定的16种类型之一的,都要列为关闭对象。各地11月底之前,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公告关井名单。要建立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矿井关闭任务,并严格督促检查和考核。
二、积极推进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产煤市、县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做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整合推进整顿关闭和结构调整,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防止以资源整合代替整顿关闭。目前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要一律列入整顿关闭范围。要鼓励符合规定的煤炭企业拿出部分资金搞技术改造,提高煤炭企业素质和生产力水平。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必须坚持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矿井,当地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及时注(吊)销所有证照,并关实关死,不留后患。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
四、依法清理基建、改扩建矿井。对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要组织核查:一查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二查项目涉及的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查新建煤矿是否边施工、边采煤;四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巷施工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五查是否按核准的设计和安全规定组织施工。在各产煤市、县和煤炭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适时公布违反规定的煤炭建设项目名单,并依法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