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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等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强化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2逐步推广使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集车辆调度、安全防范、信息采集、行业管理“四位一体”的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及时准确掌握行业运行动态,提高出租汽车营运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
  3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规范计价器的使用和管理;统一采集处理出租汽车营运数据,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营运成本。
  (八) 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企业工会组织,切实维护从业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依法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有会员200人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出租汽车企业工会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交通产业工会指导。
  出租汽车企业工会要维护出租汽车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和行业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九) 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皖民管字〔2003〕4号)规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出租汽车行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由同业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行业协会负责人经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以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为主。会长(法定代表人)和副会长一般由行业内有实力、有影响、有代表性并热心为行业发展服务的骨干企业负责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担任。秘书长应为专职管理人员,由行业协会会长聘任,也可以选举产生。原则上行业协会的秘书长由会员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分别由车主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担任。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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