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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等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出租汽车企业定期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经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应责令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四) 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1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2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管理。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档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础信息记录完整。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应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3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五) 优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打击非法营运,净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处罚适度的原则,纠正出租汽车的违章行为。
  2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禁停区,在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畅通和方便市民乘车等因素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出租汽车提供“招手即停,即停即走”的便利条件,并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地区设置出租车汽车专用通道。
  3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成本收入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制定实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在通过听证会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应建立应对油价变动的运价联动机制,经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
  4公安部门应加强出租汽车出城治安管理,切实保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 积极创建出租汽车文明行业
  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要广泛开展文明服务、诚实守信等方面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强化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强化科学管理,完善岗位行为规范和考核机制,逐步实现全行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大投入,改善企业服务条件,营造功能完备、整洁美化、舒适便利的出租汽车服务环境,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在车容车貌、仪容仪表、营运安全、服务质量、文明水平等方面有较大提高。要培养宣传先进典型,注重发挥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星级车”、“文明诚信车”、“爱心车队”等评选活动。
  (七)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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