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交运〔2006〕28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5〕9号)、《安徽省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52号)和《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8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 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使我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基本形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体系初步完善;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的出租汽车企业逐步形成;出租汽车行业党组织、工会、行业协会全面建立运转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 具体措施
(一) 建立科学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
1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展与稳定相统一原则;
(2) 科学规划,总量控制,适量发展原则;
(3) 市场供需平衡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 公司化经营原则。
2出租汽车投放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流动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价、出租汽车的供求情况和城市公共交通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情况等因素。城市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不得投放和增加新的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