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6〕208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当前,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还有部分企业要实施关闭破产,实施好"就业新起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解决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关系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组织实施好"计划",我厅已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失业保险处、劳动工资处、培训就业处、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实施"计划"。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计划"服务小组,承担具体的操作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参加组织"计划"。
  中央驻滇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县的"计划"。
  三、精心组织,服务到位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计划",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实施方案,报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州、市制订的实施方案,报送我厅,以便加强联系和指导。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关闭破产的情况;并加强与关闭破产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动态,使制订的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既保证"计划"取得实效,又帮助企业平稳完成关闭破产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系统内相关工作机构的合作,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组织各类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参加"计划",整合和用好各种就业服务资源;提供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人本服务"的要求,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就业意向和要求,积极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要研究和运用好政策,协调各方面把政策送到人、落实到位,发挥政策对"计划"的推动作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