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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4.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按100 M2和8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100 M2和10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 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1.外籍管理人员来华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函(来华后的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优先办理较长期居留许可通知函);
  2.中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因公务出访可按规定通过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四) 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1.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及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五)总部企业经由本市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聘并办理用工手续的高级人才在子女入学方面给予便利,子女入学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有关待遇。即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居住地就近的学校就读。
  (六)总部企业及其在珠海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等财政资金时将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参照现有对内、对外招商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促成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包括跨国企业、上市企业、国家名牌企业等)进驻珠海的各区政府进行奖励。
  各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所需的支持资金,根据其地方税收收入归属分别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发文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意见中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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