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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在城市用地中规划预留用于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场所的专用用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为标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政策确定。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实际供地能力,专用办公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 M2之间。其中申请企业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可给予3000-5000 M2专用办公用地;申请企业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收入达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可给予5000-10000 M2专用办公用地。具体按总部企业实际需要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专用办公用地不得改变办公用途,允许总部企业将不超过其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的1/3用于出租。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
  专用办公用地的转让、抵押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其转让应在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非总部企业成为受让人的,须按现行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补交差额。
  第九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对已在本市经营并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下述条件予以优惠:
  1.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个人住房补助。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及企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具备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助:
  1.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按每人1万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按每人2万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100 M2和5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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