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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4.上年度上缴本市(或现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5.企业在本市境内外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珠海汇缴清算。
  对于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评估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等行业,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认定标准(各项指标下浮不超过10%)。
  国内外知名企业迁入珠海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符合上述条件,凭申请书和投资计划书直接报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认定。
  第五条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下列要求向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
  (一)已在珠海注册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3.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在珠海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预登记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2.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承诺书;
  3.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4.主要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第六条 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及时上报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准予认定的,发给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从接到材料起到审查结束作出决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拟在珠海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珠海一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总部企业应按规定接受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部门联合年检。
  第八条 土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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