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4日)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府〔2006〕8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构建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总部企业的鼓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已在珠海注册及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计税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