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及表决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冠以“珠海市、辖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即:“珠海市XX区XX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七)存在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区主管部门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建议。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居委会组织增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报告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