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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质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
  (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
  (三)近三年内曾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
  (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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