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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业主公约实施。
  (六)配合街道办、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民政、治安、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区管理工作。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以倾向性的意见引导业主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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