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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必须经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同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二)会同居委会确认业主投票权数。
  (三)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五)会同居委会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六)制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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