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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筹备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无法提供业主名册的,筹备组有权要求现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现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筹备组可以自行收集核实业主相关资料,制作业主名册。
  筹备组收集核实业主资料及制作业主名册需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相关权属情况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名册至少应当包括全体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业主大会成立后未重新制定投票权确定办法的,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仍依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确定办法计算。
  住宅小区同一业主所持投票权数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投票权数30%的,按照30%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经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购买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
  建设单位有未出售物业的可以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是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凭证,业主凭投票证方可进行投票。投票证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投票证应当载明业主及共有人姓名、性别、房号、持有的投票权数等内容。
  同一投票证的投票权数不得拆分,投票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业主委托书以及投票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第五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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