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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意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规模、物业性质、社区建设等因素。
  鼓励多个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成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监督方案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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