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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
(珠府〔2006〕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区、街道办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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