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