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的落实。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和《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市、区两级财政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和标准化建设及设备配置等专项经费,规范其经费管理。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的数量,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区财政应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经济发达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安排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部分基本设备的配备、奖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突出的机构及个人等;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成立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小组,每年按计划要求对各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健康档案建立等工作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
(四)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必须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资金。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成立、定编定岗。物价部门制定并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负责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设备配备经费以及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全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确定以及此类人员的公开招聘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市居民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和谐社区考核项目,探索建立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等。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稳顺利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