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
新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已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具备设立“六位一体”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机构的基本条件。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标准
新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已建城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预防、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功能的需要。
(三)审批权限
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注册登记,属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机构注册登记。
五、建设规划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要与城市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和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要满足公共卫生和全科诊疗服务设施规范需要,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具备预防交叉感染的措施,污水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设日间观察床。
(四)各区政府承担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职责,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达到相应类别的用房建筑面积,基本设备设施齐备。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训练理疗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并统一标识。
六、实施步骤
2010年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功能建设,并按分步要求逐年实现既定目标。
(一)制定机构设置规划、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和建设实施计划。(2006年10月~2006年12月)。
1、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长沙市市级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