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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 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 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 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 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报名参与交易的,应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但对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对用地项目有特殊要求,可采取招标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交易,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七)项规定的土地权益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可进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交易行为,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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