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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4日)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 出售;
  (二) 赠与;
  (三) 交换;
  (四) 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 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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