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州好运达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165号)
福州好运达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
我委于2006年10月29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福州好运达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沙县高桥镇茶山蜂窝煤加工厂、福建省建瓯市宏星型煤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丹隆型煤有限公司等3家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