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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培训考核合格证由自治区安监部门统一印制。

  七、安全评价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经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定布点后,自主选择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查验核定布点有关文件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三)无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参照前二款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但不需核定布点。

  八、申请书和审查书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可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可从自治区安监局网站(网址:www.gxws.Chinasafety。gov.cn)下载。

  九、征求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在备齐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在向自治区安监部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前,应向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征求意见。地级市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向自治区安监部门中请的意见;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

  十、其他规定
  (一)批发企业对零售经营者实行统一配送,并及时回收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三)批发企业变更承担配送服务的驾驶员、押运员及配送车辆的,或变更承担配送服务的协议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地级市安监部门和自治区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发证机关负责实施,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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