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安监部门负责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经营布点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数量限制: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
(二)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布点:地级市本级、县或县级市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布点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根据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核定。对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的企业优先核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或在厂外设立烟花爆竹批发点,也纳入当地布点总量控制管理。
(三)无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的数量和布点根据需要确定。
(四)零售经营者的数量和布点: 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和当地市场需求确定。禁止建立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等形式的烟花爆竹贸易集市。
四、申办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经营烟花爆竹除应当符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1.布点经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定;
2.仓库的搬运人员经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3.负责配送服务的相关人员和运输车辆符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等国家规定,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4.无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应当与经地市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区域性救援专业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二)进出口企业
无内贸批发业务,且没有也不租赁仓储场所和设施的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除储存以外的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2.零售场所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